吉宏股份被责令改正 实控人累计套现6亿去年H股募5亿
2026-08-08 · 大通配资
中国经济网北京 6 月 16 日讯 厦门证监局 6 月 12 日发布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5 年度,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宏股份, 002803.SZ )与关联方 AJTPrintingandPackingFZ-LLC 发生关联交易 1.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7.06% ,吉宏股份
中国经济网北京 6 月 16 日讯 厦门证监局 6 月 12 日发布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5 年度,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宏股份, 002803.SZ )与关联方 AJTPrintingandPackingFZ-LLC 发生关联交易 1.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7.06% ,吉宏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吉宏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厦门证监局同日发布关于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庄浩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亚朋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长、陆它山和张路平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庄浩,女,汉族, 1969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现为公司董事。
王亚朋,男,汉族, 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2017 年 8 月加入公司负责跨境电商业务,现为公司董事、董事长。
陆它山,男,汉族, 1998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2021 年 3 月毕业于立命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现为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庄浩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澍和西藏永悦诗超为庄浩的一致行动人。
吉宏股份 1 月 31 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本次减持主体”)出具的《关于提前终止股份减持计划暨减持结果告知函》,上述减持主体在 202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 月 29 日期间,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 9,904,928 股,占公司总股本 450,405,288 股的比例为 2.1991% ,占剔除回购专户股份数量 10,076,400 股后公司总股本 440,328,888 股的比例为 2.2494% 。基于自身资金安排,经综合考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剩余未减持股份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内将不再减持。
庄浩合计套现 5506.8 万元,庄澍合计套现 2412 万元,西藏永悦合计套现 9103.92 万元。合计套现 17022.72 万元。
据新浪财经信息,数据显示,庄浩、庄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最初持股 6790.1 万股,占总股本的 34.43% 。庄浩、庄澍、西藏永悦诗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从 2019 年 2 月 27 日起,第一次减持吉宏股份股份,累计减持公司股票 1772.01 万股,累计套现约 4.34 亿元。
庄浩、庄澍、西藏永悦截至目前总计套现约 60422.72 万元。
2025 年 5 月份,吉宏股份在港交所上市,全球发售的发售股份数目为 67,910,000 股 H 股,香港发售股份数目为 20,373,000 股 H 股(经重新分配后调整),国际发售股份数目为 47,537,000 股 H 股(经重新分配后调整)。吉宏股份的最终发售价为 7.680 港元,所得款项总额为 521.5 百万港元,扣除基于最终发售价之预计应付上市开支后,所得款项净额为 415.2 百万港元。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5 年度,你公司与关联方 AJTPrintingandPackingFZ-LLC 发生关联交易 1.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7.06% ,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宏股份或公司) 2025 年度与关联方 AJTPrintingandPackingFZ-LLC 发生关联交易 1.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7.06%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庄浩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亚朋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长、陆它山和张路平作为吉宏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庄浩、王亚朋、陆它山、张路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